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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催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博野县永鑫输送设备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商催字第47号申请人:博野县永鑫输送设备厂。住所地:河北省博野县。经营者:刘小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尹金金,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申请人博野县永鑫输送设备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代码为313XXXXX/204XXXX0、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星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时间为2015年2月2日,到期日为2015年8月2日,收款人为青岛林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博野县永鑫输送设备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博野县永鑫输送设备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博野县永鑫输送设备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