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759号原告李某某,男,196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顾某某,女,1962年7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故本院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樊家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