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秀琴与陆江、黄莉珺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琴,陆江,黄莉珺,洪颢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民初字第881号原告吴秀琴。被告陆江。被告黄莉珺。被告洪颢军。原告吴秀琴与被告陆江、黄莉珺、洪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告黄莉珺、洪颢军下落不明,本案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故需要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吴秀琴与被告陆江、黄莉珺、洪颢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