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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秀琴与陆江、黄莉珺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琴,陆江,黄莉珺,洪颢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民初字第881号原告吴秀琴。被告陆江。被告黄莉珺。被告洪颢军。原告吴秀琴与被告陆江、黄莉珺、洪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告黄莉珺、洪颢军下落不明,本案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故需要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吴秀琴与被告陆江、黄莉珺、洪颢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