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灞民初字第0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西安某某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278号原告任某某,女。被告西安某某学校。法定代表人苏某某,任校长。委托代理人陈某,男。原告任某某诉被告西安某某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华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较为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由审判员张华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新、李澍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被告华夏学校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某诉称,被告因建设新校区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约定有利息,原告按口头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五年来原告近百次向被告提出还款未果,至今未给原告支付本息分文。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25500元,根据合同长期有效的承诺向原告支付利息82039元(2012年7月4日至2015年5月6日),另根据协议约定向原告赔偿违约金15000元,综上合计12253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西安某某学校辩称,原告所称借款与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明显不符,被告与其他人签订的协议均有收款收据能够显示交易习惯,而被告仅有借款协议无收款收据不能证明借款实际发生。利息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5日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西安华夏技术学院(后更名为西安某某学校)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西安华夏技术学院)因新校区的建设资金紧张向乙方(任某某)借款合计人民币3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整)为期半年。乙方按上述借款金额借给甲方。到2014年7月4日一次性将上述欠款由甲方必须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31500元整(大写为叁万壹伍佰元整)。甲方应按约定及时还清欠款,逾期未还的,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额的5%计算罚息;逾期每超一个月,在上一个月罚息的基础上加收5%的罚息,直至还清为止。上述借款在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之同时,已由乙方给付甲方,不再立据。协议另约定,如有一方违约需赔偿对方合同金额50%的违约金。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31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借款协议》及法庭审理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西安华夏技术学院所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签订的,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借款在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之同时,已由乙方给付甲方,不再立据。故应认定双方在签订该协议同时,原告已将借款本金30000元交付给被告。原告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借款协议中借款期限为半年、到期给付原告人民币31500元之约定,表明借款利息为1500元,借期内年利率为10%,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制性规定。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唯原告在本案中仅主张偿还借款本金25500元,故本院以原告主张偿还的部分本金金额及借期内利息1500元予以确定。本案中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既约定罚息又约定违约金,罚息利率的约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制性规定,对超出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罚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4日至2015年5月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即年利率22.4%计算。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而产生的其他直接损失,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在已经支持较高罚息的基础上,对原告要求被告再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并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某某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任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5500元、借期内利息1500元及罚息19095元,共计46095元。二、驳回原告任某某要求被告西安某某学校赔偿违约金15000元之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716元,由被告承担103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华明审判员  李澍然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瑶珂马娟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