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民一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湟民一初字第00616号原告宋某某,女,1983年10月生,汉族,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被告赵某某,男,1980年7月生,汉族,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现下落不明。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2年12月10日在湟中县某某镇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2004年11月6日生一子赵某甲。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酒后无故对我进行殴打,且常参与赌博,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恶化,2013年3月,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我回娘家居住至今。2013年12月23日,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一直未能和好,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某甲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至孩子18周岁;3、夫妻共同债务160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赵某某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2年12月10日双方自愿在湟中县某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04年11月6日生一子赵某甲。在随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双方未能以正确的心态和方式处理家庭矛盾,为此常发生争执,致使夫妻关系逐渐不睦,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3年3月,双方发生争执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3年12月23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双方一直未能和好,夫妻分居已达二年之久,现原、被告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婚生子赵某甲一直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存款。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于2015年6月25日在《人民日报》刊登向被告赵某某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的公告,现已逾期。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2014)湟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且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应珍惜相互间的夫妻感情,共同维系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但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均未能以正确的心态和方式处理家庭矛盾,为琐事常发生争执,致使夫妻关系恶化,夫妻分居长达二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应准予离婚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赵某甲的请求,因自原、被告分居后婚生子赵某甲一直随原告生活,母子感情较为浓厚,经征询赵某甲的意见,其愿随原告共同生活,婚生子赵某甲由原告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予以支持。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孩子抚养费的请求,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实体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16000元,因被告赵某某缺席,本院无法查明,对此本院暂不作处理。被告赵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婚生子赵某甲由原告宋某某直接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生伟审 判 员 魏芳君人民陪审员 梁成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雨凌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