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曾旭光与陈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曾旭光,男,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告陈国辉,男,汉族,农民,住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旭光与被告陈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旭光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国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旭光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旭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曾旭光负担。审 判 长 谢知真代理审判员 徐宇杰人民陪审员 邱心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秀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