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徐方兵与宋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方兵,宋海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981号原告:徐方兵,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海昌,无业。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方兵诉被告宋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方兵撤回起诉。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凤龙审判员 李从岭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