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任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甲,男,199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开鲁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2015年7月2日被开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广和、代理检察员赵广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3日6时许,被告人任某甲驾驶蒙G2C1**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开鲁县开鲁镇幸福路自南向北行使,行驶至与开鲁镇利民街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利民街自东向西行使的张某甲驾驶的小刀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张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案发后,任某甲报警并报急救,到案后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经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任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甲不负此事故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张某甲(1940年6月10日出生)的妻子李某某及儿子张某丙、女儿张某乙、张某丁、张某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任某甲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311270.55元(包括医疗费60582.55元、护理费1760.00元、伙食补助费1600.00元、死亡赔偿金17010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经本院主持调解,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12万元)及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赔偿限额内赔偿被害人张某甲近亲属经济损失总计30万元。被告人任某甲另赔偿被害人张某甲近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已付),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开鲁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本案被告人任某甲进行评估调查,并出具了可予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尸体检验报告、车体痕迹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及驾驶证信息、肇事车辆信息及行驶证信息、证人任某乙、张某乙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户籍信息、民事赔偿协议及谅解书、开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及时报急救并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开鲁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可予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可依法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凤祥审 判 员 杨 波人民陪审员 邢宝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家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