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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邾民商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东平与蔡春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东平,蔡春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邾民商初字第00061号原告曹东平,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委托代理人梅赛霞,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春金,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原告曹东平与被告蔡春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东平以自行与被告蔡春金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东平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曹东平负担。审判员  詹鑫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