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3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朱永利与仇海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利,仇海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131-3号原告:朱永利,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刘军,泗县黄圩镇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仇海欧,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利与被告仇海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利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朱永利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0元,减半收取381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330元,由原告朱永利负担。审判员 苗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