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耀明、周梅保等与张家港市塘桥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818号原告刘耀明。原告周梅保。原告刘家慧。原告刘家林。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卫东,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塘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南京西路16号。原告刘耀明、周梅保、刘家慧、刘家林诉被告张家港市塘桥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中原告刘耀明、周梅保、刘家慧、刘家林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季新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