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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高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464号原告高某。被告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