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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高飞与步延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545号申请人:高飞。被执行人:步延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2)寿民初字第17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步延华在银行的存款262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