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高飞与步延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545号申请人:高飞。被执行人:步延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2)寿民初字第17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步延华在银行的存款262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