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石水俤与马丽英、蒋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水俤,马丽英,蒋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石水俤,男,汉族,1951年9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马丽英,女,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蒋福明,男,汉族,1963年8月4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石水俤与被执行人马丽英、蒋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2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丽英在中国工商银行三明三元支行的存款为62.28元,在中国银行三明分行的存款为24.23元;被执行人蒋福明在中国工商银行三明三元支行(工资卡)的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马丽英、蒋福明名下的房产已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查封。现被执行人蒋福明的工资收入无法清偿全部债务。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立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