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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四川中油金诺石化有限公司与泸州宏锦水晶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中油金诺石化有限公司,泸州宏锦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油金诺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组织机构代码72322452-6。法定代表人罗代榕,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春,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斌,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泸州宏锦水晶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工矿区,组织机构代码66277685-2。法定代表人伍宗耀,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能朝,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泸泸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泸州宏锦水晶玻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泸州宏锦水晶玻璃有限公司由于企业关闭在泸县人民政府有补偿款,该款在泸县财政局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泸州宏锦水晶玻璃有限公司在泸县财政局应领取的关于企业关闭补偿款700000.00元,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其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世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