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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催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安徽荻浦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荻浦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润催字第0010号申请人安徽荻浦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荻港镇鹊江村。申请人安徽荻浦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2015年2月4日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签发的出票人为江苏润模汽车检测装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申模数字化制造技术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和持票人为申请人,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4日,票面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号码为3020005323866922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荻浦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翔审判员  黄勋审判员  许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