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喀老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林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林某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老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宋某某,男,住喀左县羊角沟乡。被告:林某某,男,住喀左县东哨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林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子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