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1124号原告:刘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徐某,女,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李玮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穆广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