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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883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某,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雨刑初字第0057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章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认定,2015年5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章某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洪塘佳苑6栋2单元705房的家中与吸毒人员张某、周某(均已作行政处罚)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2015年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章某在由其驾驶的车牌为湘A×××××的起亚智跑小车,停放于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附近,在车内与张某、周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015年5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章某在其家中与吸毒人员张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随后,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民警将被告人章某及张某、周某传唤归案。经检测,被告人章某及张某、周某的尿样毒品检测报告结果均呈阳性。该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传唤经过、现场检测报告、被告人章某指认作案现场、尿检结果的笔录及照片、证人周某、张某指认吸毒现场、尿检结果的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周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章某的供述及其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该院认为,被告人章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诉人章某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本院认定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章某三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及片剂,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章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提出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经查,原审根据章某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以及主观恶性、犯罪后的表现作出的判决量刑适当,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兰志龙审 判 员  邹啸弘代理审判员  张新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哲敏书 记 员  朱巧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