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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王瑞荣与徐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荣,徐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910号原告王瑞荣,市民。被告徐树祥,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荣与被告徐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瑞荣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树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王瑞荣负担(原告已预交4720元)。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彭 艳代理陪审员  朱丽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