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吉文学,如皋市离退休政法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原告薛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薛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 判 员 马 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刘雅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