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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二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与郗瑞丛、王静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30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负责人:刘欣东,行长。地址:乐亭县金融街9号。被执行人郗瑞丛,农民。被执行人王静珍,农民。被执行人张学民,公务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郗瑞丛、王静珍、张学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乐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郗瑞丛、王静珍、张学民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和解以5.2175万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乐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守国代理审判员  崔士强代理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文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