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忻中刑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左禾故意伤害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刑执字第790号罪犯左禾,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朔州市人,现在山西省原平监狱服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朔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3月13日至2021年3月12日。执行机关山西省原平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审理期间,山西省原平监狱于2015年9月25日报送“关于撤回罪犯左禾呈报减刑的意见”,以该犯严重扰乱监管秩序为由,建议撤回对罪犯左禾呈报减刑的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左禾共获监狱表扬7次,嘉奖2次,在本案审理期间,该犯确有严重扰乱监管秩序的情形,被山西省原平监狱给予禁闭处罚。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虽然确有悔改表现,但是在本案审理期间,该犯严重扰乱监管秩序,被给予禁闭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省原平监狱撤回对罪犯左禾呈报的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海军审 判 员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孟晓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燕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