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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4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远兵与赵于昌、李竹然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远兵,赵于昌,李竹然,杨达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4805号申请执行人刘远兵。被执行人赵于昌。被执行人李竹然。被执行人杨达彬。原告刘远兵与被告赵于昌、李竹然、杨达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远兵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赵于昌、李竹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杨达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达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远兵已实现债权3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赵于昌、李竹然查无下落,其所有的车辆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即财产处置处置条件不成就,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480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旭华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