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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3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贾新为与胡希明、贾会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新为,胡希明,贾会分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民初字第3475号原告:贾新为,干部。被告:胡希明,无业,现在河北省沙河监狱服刑。被告:贾会分,无业。原告贾新为与被告胡希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8月19日,经被告胡希明申请,依法追加贾会分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嵩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刘恩陆、石玉全参加评议,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新为、被告胡希明、贾会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新为诉称,原告与被告胡希明原是亲戚关系。2012年9月3日、2013年1月31日,被告胡希明分别向刘延海、刘鉴借款70000元、100000元,原告均为被告胡希明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胡希明仅偿还借款1000元,原告作为担保人代被告胡希明偿还借款169000元。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胡希明偿还原告款169000元。被告胡希明辩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被告胡希明现在监狱服刑,无能力偿还。这笔钱是与贾会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贾会分辩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二被告离婚时有约定,债务由被告胡希明偿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3日、2013年1月31日,被告胡希明分别向刘延海、刘鉴借款70000元、100000元,被告胡希明、原告贾新为作为借款人和担保人分别在借据上签了字。借款到期后,被告胡希明仅偿还1000元。原告贾新为代被告胡希明向二债权人偿还借款169000元,并将二张借据收回。被告胡希明与被告贾会分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3月26日离婚,2013年4月10日复婚,2013年6月13日在黄骅市民政局再次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4年10月21日,被告胡希明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7日,被告胡希明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在河北沙河监狱服刑。本案争执的焦点:原告贾新为代被告胡希明偿还的借款169000元是否应由被告胡希明、贾会分共同偿还。被告胡希明主张自己正在服刑,无能力偿还,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与被告贾会分共同偿还。被告贾会分对于被告胡希明的主张不予认可,称与被告胡希明已离婚,离婚时就债务问题已有约定,所有债务都由被告胡希明承担,与其无关。被告贾会分提供了2013年3月26日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中第四项约定:所有债务由胡希明承担。2013年6月13日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中第四项约定:所有债务由胡希明承担,所有债权归胡希明所有。被告胡希明对被告贾会分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但辩称当时离婚时是因为其出了信用卡诈骗的事情,为不让被告贾会分承担责任才这样约定的,被告贾会分对此不予认可,被告胡希明对其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贾新为对被告贾会分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请求债务由被告胡希明个人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贾新为提供的原告与被告胡希明为刘延海、刘鉴出具的借据2张,原告贾新为还款收据6张,被告贾会分提供的离婚证书1份,离婚协议2份,本院依法调取的(2015)运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1份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贾新为作为担保人代被告胡希明偿还借款16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向被告胡希明追偿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胡希明、贾会分离婚时协议约定债务由被告胡希明偿还,被告胡希明虽称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胡希明要求该债务由其与被告贾会分共同偿还的主张不予采信。二被告之间对债务偿还所做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但原告请求该笔债务由被告胡希明个人偿还,不主张被告贾会分偿还,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采纳。被告胡希明应当偿还债务。被告贾会分在本案中不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希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贾新为款169000元。二、被告贾会分在本案中不承担还款责任。如果被告胡希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贾新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0元,诉讼保全费1165元,共计4845元,由被告胡希明负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嵩审判员 刘恩陆审判员 石玉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俐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