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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江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827号原告江某,女,汉族,住四会市罗源镇。公民身份号码:×××1528。被告丁某(曾用名丁二新),男,汉族,住四会市江谷镇。公民身份号码:×××3438。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赖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