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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合阳县世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伟、张聚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阳县世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伟,张聚锋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215号原告合阳县世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史洪亮,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汉族,居民。被告张聚锋,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合阳县世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张聚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阳县世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伟在诉讼中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阳县世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607元,减半收取1303.50元,由原告合阳县世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增祥人民陪审员  赵安祥人民陪审员  雷登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