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9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建明与王泽森,张光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明,王泽森,张光英,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580号原告周建明,男,1952年5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王泽森,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张光英,女,1969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第三人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上清寺太平洋广场A座4楼,组织机构代码G7172260-5。负责人杨文志,该所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明与被告王泽森、张光英以及第三人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泽森、张光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建明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建明负担。审 判 长 谭学兰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