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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行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先荣和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荣,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新行初字第301号原告张先荣,男,汉族,1962年10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杨双瑜,四川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人胡庆汉,主任。被告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180号。法定代表人彭琳,厅长。原告张先荣诉被告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先荣于2015年9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先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先荣撤回对被告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先荣承担。审 判 长  范 聪人民陪审员  周开玉人民陪审员  吴晓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