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执非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与顾凯怀、聂甜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顾凯怀,聂甜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非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勤泳。被执行人:顾凯怀。被执行人:聂甜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顾凯怀、聂甜甜计划生育的(2015)湖浔执非字第44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37968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非字第44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