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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44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中路2号。负责人石电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爱民、王堃,该行员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诉被告葛雷、黄志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5年9月7日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葛雷、黄志伦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撤回对被告葛雷、黄志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孙静芳代理审判员  王春雪人民陪审员  程道湘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艳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