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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何邦燕与重庆欧洁尔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欧洁尔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89号物理层第二层C区10号。法定代表人:史惠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磊,重庆伊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邦燕。委托代理人:江前娅,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欧洁尔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邦燕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01639号民事判决,重庆欧洁尔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欧洁尔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欧洁尔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对方当事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欧洁尔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欧洁尔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欧洁尔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盛刚代理审判员  乔 艳代理审判员  万 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