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2138号原告戴某。被告周某,男,1973年9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7309136478,汉族,住宜兴市宜城街道常虹南路66路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戴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戴某负担。审判员 金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