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306号原告:钟某,女,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钟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20日,被告以为原告收高粱为名,在原告处借30000元收粮款,但至今高粱未收,高粱款也未给原告。此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高粱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方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喜宝审 判 员 李贺廷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自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