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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文中与杨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杨X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604号原告陈XX,住河北省兴��县,身份证号×××,电话138XX****XX。被告杨X,男,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7XX****XX。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原告陈XX诉被告杨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陈XX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30.00元,减半收取165.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审判员  冯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