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溪执字第17、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严云海、严杰、赵明琼与史仕云、陈茂会、重庆鑫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云海,严杰,赵明琼,史仕云,陈茂会,史明强,重庆鑫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溪执字第40-25号(2011)南溪执字第17、24-18号申请执行人严云海,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严杰,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明琼,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殷宗润,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史仕云,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茂会,女,1968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史明强,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重庆鑫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委,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严云海、严杰、赵明琼与史仕云、陈茂会、重庆鑫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史仕云、陈茂会、史明强、重庆鑫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0)南溪民初字第114号和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终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确定由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史仕云建筑工程款1974004.69元,被执行人史仕云在南溪区交通局尚有工程款149938元,该款现由南溪区交通局保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史仕云的工程款149938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