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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知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与东营鸿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东营鸿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知民初字第7号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号*******号楼。法定代表人:徐曙光(AlexShuguangXu,美利坚合众国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亮,上海市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鸿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可海,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鸿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孙国臻人民陪审员  劳艳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桂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