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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郭三妮与甄良辰、房书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三妮,甄良辰,房书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803号原告郭三妮。被告甄良辰。被告房书香。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三妮与被告甄良辰、房书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三妮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三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三妮负担。审判员  董会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佩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