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3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绍兴市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416号原告:绍兴市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樟林。委托代理人:黄锦萍。委托代理人:陶成恺。被告:周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绍兴市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斌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