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常文玲与小常庄二东组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708号原告常文玲,男,汉族。被告小常庄村二东组。负责人李金亭,该组组长。第三人孙秀梅,女,汉族。原告常文玲与被告小常庄二东组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常文华于2015年7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5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常文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