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6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647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余某,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余某已在涪陵区民政局协商办理了离婚手续,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已与被告离婚的事实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勤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