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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2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宣吉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谷金蓉,宣吉,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217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法定代表人:罗建平。被执行人:谷金蓉,女。被执行人:宣吉,男。被执行人:朱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谷金蓉、宣吉、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翠屏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路审判员 严越春审判员 刘 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