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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雪强与赵莲池等劳务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雪强,赵莲池,杜菊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曹雪强,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19日,住河南省陕县。被告赵莲池,男,汉族,农民,生于1962年10月21日,住河南省陕县。被告杜菊兰,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系被告赵莲池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雪强与被告赵莲池、杜菊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雪强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是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雪强负担。审判员  聂新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