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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朱秋霞诉白兴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803号原告朱某某,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华池县柔远镇杨岔行政村,农民。被告白某某,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华池县柔远镇杨岔行政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调解和好。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朱某某负担150元,退付原告朱某某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勇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牛盈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