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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潘方国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方国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70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方国(绰号“小和尚”),农民。2012年8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13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7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方国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方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潘方国与陈圣斌、虞志君(均另案处理)在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杏头村一居民楼边上开设“六命”形式的赌博场头,并雇佣方国君(另案处理)为赌场放哨,招引多人参与赌博。场头共开设4余日,共抽头获利人民币6400元。被告人潘方国个人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2、2014年11月份,被告人潘方国在黄岩区高桥街道南山村庙附近等地开设“四胡”形式的赌场,并雇佣郭齐军(已判刑)为赌场放哨,“阿挺”(另案处理)为赌场撩角抽头,招引多人参与赌博。场头共开设5余日,共抽头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另查明,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潘方国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方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郭齐军、虞志君的供述,同案犯方国君、陈圣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姚某的证言,证人曾某、陈某丙、夏某、阮某、叶某、张某、沈某、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犯郭齐军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方国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与人结伙,开设赌场,组织招引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方国在前科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方国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方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潘方国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钟兴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楚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