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成虎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李成虎,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XX(曾用名李楠),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成虎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4)华阴民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成虎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泉华代理审判员 雷 英代理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