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执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立友与张会琴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友,张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友,男,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张会琴,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立友与被执行人张会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会琴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会琴在银行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