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中逸、俞卫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042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042号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圣哲。委托代理人周育青,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雯君,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中逸。被告俞卫星。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中逸、俞卫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二被告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7941元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江爱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琛审判员 江爱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