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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中逸、俞卫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042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042号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圣哲。委托代理人周育青,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雯君,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中逸。被告俞卫星。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中逸、俞卫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二被告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7941元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江爱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琛审判员  江爱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