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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吴祖明与廖忠建、四川君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祖明,廖忠建,四川君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吴祖明,男,生于1973年2月20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李昌彬,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忠建,男,生于1971年11月19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第三人四川君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平安大道63号附87号。法定代表人胥洪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祖明诉被告廖忠建及第三人四川君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祖明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祖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吴祖明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