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单某、林琴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林琴,杨某甲,吴云龙,陈竹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66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某,农民。2015年7月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珂,浙江永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琴,农民。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林超,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甲,商贩。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转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同年1月12日被本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本案被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柯晓红,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云龙,农民。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王艳,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竹飞,农民。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陶丽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林琴、杨某甲、吴云龙、陈竹飞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某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张珂、被告人林琴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林超、被告人杨某甲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柯晓红、被告人吴云龙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王艳、被告人陈竹飞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陶丽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单某、林琴、杨某甲、吴云龙、陈竹飞等人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吴云龙扮演投资商老总,被告人林琴扮演股东,被告人单某或林琴负责物色被骗对象,被告人陈竹飞、杨某甲充当驾驶员,以将厂房建设、宾馆装潢、船舶建造承包给被骗对象为幌子,用谈生意的名义取得对方信任,继而设置圈套诱使对方参与麻将赌博,在打麻将过程中一起用“麻推车”口令及暗号掌控输赢以获取对方钱财。其中被告人单某参与16笔诈骗,共骗取199000余元的财物;被告人林琴参与2笔诈骗(第十五笔、第十六笔),共骗取16000余元的钱款;被告人杨某甲、吴云龙、陈竹飞参与1笔诈骗,骗取13000余元的钱款(第十六笔)。具体如下:1、2014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单某和林琴、吴云龙、陈竹飞(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以厂房建设承包为幌子,以谈生意的名义诱骗汪某至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南天海鲜城吃饭,饭后邀请汪某打麻将遭拒,遂以陈竹飞带的赌资不够为由,让汪某以与陈竹飞拼股的方式参赌,骗得汪某2000元。2、2014年8月14日中午,被告人单某和林琴、吴云龙、陈竹飞(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以厂房建设承包为幌子,以谈生意的名义诱骗向阳至黄岩区西城街道南天海鲜城吃饭,饭后邀请向阳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用“麻推车”口令及暗号使向阳输钱10000余元。3、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单某和林琴、杨某甲、吴云龙、陈竹飞(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以厂房建设承包为幌子,以谈生意的名义诱骗程某乙至黄岩区西城街道南天海鲜城吃饭,饭后邀请程某乙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用“麻推车”口令及暗号使程某乙输钱9000余元。4、2014年8月21日中午,被告人单某和林琴、杨某甲、吴云龙、陈竹飞(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以厂房建设承包为幌子,以谈生意的名义诱骗厉勤卢至黄岩区西城街道南天海鲜城吃饭,饭后邀请厉勤卢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用“麻推车”口令及暗号使厉勤卢输钱20000余元。5、2014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单某和林琴、杨某甲、吴云龙、陈竹飞(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以厂房建设承包为幌子,以谈生意的名义诱骗胡某至黄岩区西城街道南天海鲜城吃饭,饭后邀请胡某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用“麻推车”口令及暗号使胡某输钱15000余元。6、2014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单某和林琴、杨某甲、吴云龙、陈竹飞(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以宾馆装潢承包为幌子,以谈生意的名义诱骗王某乙至台州市椒江区方远国际大酒店吃饭,饭后邀请王某乙打麻将遭拒,遂以被告人单某带的赌资不够为由,让王某乙以与被告人单某拼股的方式参赌,骗得王某乙2000元。7、2014年8月29日上午,被告人单某和林琴、杨某甲、吴云龙、陈竹飞(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以厂房建设承包为幌子,以谈生意的名义诱骗袁某至椒江区拉芳舍吃饭,饭后邀请袁某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用“麻推车”口令及暗号使袁某输钱4000余元。8、2014年9月1日,被告人单某和林琴、吴云龙、陈竹飞(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以厂房建设承包为幌子,以谈生意的名义诱骗吴某乙至黄岩区西城街道南天海鲜城吃饭,饭后邀请吴某乙打麻将遭拒,遂提出让吴某乙与陈竹飞拼股的方式参赌,骗得吴某乙1200元。9、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单某和林琴、杨某甲、吴云龙、陈竹飞(均已判决)又约吴某乙谈厂房建设承包预算事宜,双方在椒江区上岛咖啡吃饭,饭后邀请吴某乙打麻将遭拒,遂又让吴某乙以与陈竹飞拼股的方式参赌,骗得吴某乙2400元。在此前后,吴某乙先后送给被告人单某等人三门蟹五箱(无法估价)、价值2100元的中华香烟三条。10、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单某和林琴、吴云龙、陈竹飞(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以厂房建设承包为幌子,以谈生意的名义诱骗杨某乙至椒江区名典咖啡吃饭,饭后邀请杨某乙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用“麻推车”口令及暗号使杨某乙输钱10000余元。11、2014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单某和林琴、吴云龙、陈竹飞(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以厂房建设承包为幌子,以谈生意的名义诱骗葛某至椒江区上岛咖啡吃饭,饭后邀请葛某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用“麻推车”口令及暗号使葛某输钱57000余元。其间,葛某送给被告人单某等人价值1980元的百龄芝草灵芝孢子粉两盒、价值1035元的南国农夫吗咖精片一盒。12、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单某和林琴、吴云龙、陈竹飞(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以厂房建设承包为幌子,以谈生意的名义诱骗戴某至黄岩区西城街道刻龙饭店吃饭,饭后邀请戴某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用“麻推车”口令及暗号使戴某输钱15000余元。13、2014年8、9月间,被告人单某和林琴、杨某甲、吴云龙、陈竹飞(均已判决)约戴某出来给其工程图纸后又邀请一起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用“麻推车”口令及暗号使戴某输钱19000余元。14、2014年8、9月间,被告人单某和林琴、杨某甲、吴云龙、陈竹飞(均已判决)谎称到戴某的公司实地查看,双方约好在椒江区两岸咖啡吃饭谈工程造价,饭后邀请戴某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用“麻推车”口令及暗号使戴某输钱12000余元。15、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单某、林琴和顾海东(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以厂房建设承包为幌子,以谈生意的名义诱骗关某至宁波市真和大酒店吃饭,饭后邀请关某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用“麻推车”口令及暗号使关某输钱3000余元。16、2014年8、9月间,被告人单某、林琴、杨某甲、吴云龙、陈竹飞经事先商量,以船舶建造承包为幌子,以谈生意的名义诱骗张文法至椒江区耀达酒店吃饭,饭后邀请张文法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用“麻推车”口令及暗号使张文法输钱13000余元。另查明,2015年7月6日,被告人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向关某、张文法退还了全部赃款,关某、张文法对被告人单某、林琴、杨某甲、吴云龙、陈竹飞等人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单某、林琴、杨某甲、吴云龙、陈竹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顾海东的供述,被害人汪某、向阳、程某乙、厉勤卢、胡某、王某乙、袁某、吴某乙、杨某乙、葛某、戴某、关某、张文法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曹某、程某甲、王某甲、吴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单某、吴云龙、证人曹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鉴定意见,本院(2015)台黄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五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单某的自首意见书及五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林琴、杨某甲、吴云龙、陈竹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并使用诈赌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单某数额巨大,被告人林琴、杨某甲、吴云龙、陈竹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琴、杨某甲、吴云龙、陈竹飞因犯诈骗罪被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依法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单某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并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未受过刑事处罚,系初犯等辩护意见;被告人林琴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庭审中能够如实交代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辩护意见;被告人吴云龙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辩护意见;被告人陈竹飞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并酌情对被告人单某、林琴、吴云龙、陈竹飞予以从轻处罚,酌情对被告人杨某甲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吴云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三、被告人陈竹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四、被告人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五、被告人杨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刘世界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人民陪审员 李银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富菊 来源:百度搜索“”